原告吴*与被告某公司、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二被告之间于2024年11月10日签订的《车辆抵债协议书》;2.撤销被告刘*车牌号为辽axxx**车辆的过户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沈*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于2024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为此于2024年6月4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财产线索即案涉车辆,遂向该院申请查封,后被告刘*提出执行异议,案涉车辆已经过户至刘*名下根据刘*提交的二被告于2024年11月5日所签订的借条、2024年11月10日所签订的车辆抵顶协议书等证据显示,刘*是于2024年11月13日申请办理的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时间均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原告认为某公司无权处分案涉车辆,属于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且刘*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