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200元并十倍赔偿12000元,合计13200元。事实理由如下:2026年3月14日原告通过某甲平台向被告购买了三盒减肥产品,并支付1200元,被告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快递邮寄给原告,原告吃后出现头昏恶心、心慌的症状。原告所出售的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桑*辩称,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有知假买假的嫌疑。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通过某甲平台售卖“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的减肥食品并将相关信息分享到某乙平台等社交平台,原告通过社交平台添加了被告的某甲平台,2026年3月14日原告通过某甲平台...(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