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绥化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姜*房屋受潮、墙皮脱落**室温不达标等损害,与某公司绥化分公司管理的地下室常年积水、冬季结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姜*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因果关系。原审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属于对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某公司绥化分公司作为地下室权利人,其管理不善行为侵害了姜*的相邻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将案由确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姜*的损失真实存在,应当获得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