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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村委会;某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6)吉2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延吉某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延吉市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5)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案涉租地合同无效。某村小组组长金某甲签订2016年、2017年租地合同时,未获村民会议/代表会议授权,也未履行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定程序(如“六步工作法”、乡镇备案)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2.刘*无权主张补偿款。刘*与案外人的转让协议因基础租地合同无效而无效;其支付的款项是给个人,无法证明是租金,且村民均不认可刘*的权利,刘*也不是地上附着物实际权利人。3.补偿款计算无依据。原审依据无效合同约定计算补偿款,且刘**附着物评估报告无签字盖章,不具合法性,计算结果无效。4.刘*依法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片面采信刘*单方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真实性存疑的内部《协议书》,在未核查官方存档、未审慎认定权属主体的前提下,径直认定刘*为案涉土地实际承租人,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采信违法、法律适用严重错误。结合某村小组二审提交的经管站官方档案等客观新证据,足以证实案涉土地合法承租主体自始至终为刘**。刘*与本案争议标的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属于法定案外人,依法应当撤销原判、驳回其起诉。5.原审判决推...(本文书还有57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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