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4900.2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900.2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汪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6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樊*答辩称,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债权转让”事实不清,且其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于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对债权转让不知情,该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名为汽车分期贷款,实为违规“捆绑销售”与变相“砍头息”,涉嫌构成“套路贷”或变...(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