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5142642.2...(本文书还有10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