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内机购置款项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200元(合同总金额31,000元,31000*20%);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空气能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空气能及风盘管设备销售与安装,原告依约支付相应费用,共计3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被告开展前期工作,进行现场勘察及设备规格测算,确保设备选型符合原告实际使用需求。被告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空气能设备完全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及正常使用的基本效果,无法实现满足日常需求的合同核心目的。原告当...(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