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刘*、二审被上诉人杨*、一审被告某甲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承认案涉房屋归属其所有,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甲公司工商档案《住所使用证明》均可以证明,案涉办公楼为某甲公司自行开发建设。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为不同民事主体,某乙公司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动产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就应该房屋所有权人与购房人签订要式合同,某甲公司不能追认某乙公司与购房人的买卖行为。案涉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开发单位就投入了使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合法二字就已无从谈起。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无效。把完成建设而...(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