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女,1977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关于违约金损失。案涉车辆作为待售车辆,因案涉事故无法交易过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证实,王*为此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该损失与案涉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与买受人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全款付清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审判决对上述内容的理解是错误的。(二)关于贬值损失。案涉事故造成案涉车辆重大结构性损伤,产生贬值损失8万元;《机动车事故损失鉴定评估规范》...(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