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李**、李**、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5)陕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谈话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李**、李**、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对案涉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案涉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记载李*丁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上诉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第九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上诉人已通过字体加粗、单独列示等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李*丁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有权拒赔。2、原审判决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定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定定义完全一致,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空间。同时,案涉车辆客观上属于机动车,其登记、上牌、取得驾驶证的要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非上诉人单方扩大解释。原审判决以“车辆无法登记”为由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的明确约定。3、原审判决对部分保险责任的认定缺乏合同依据。住院护理津贴: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住院免赔3天”,李*丁先后在某甲医院、某乙医院、某中心三次住院,属于三次独立的住院行为,应分别计算免赔天数,原审判决将三次住院认定为“同一次住院”,与合同条款第...(本文书还有7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