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为70,294,169.50元,某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000,000元,尚欠款5,151,737.90元,对于这一事实双方是认可的。双方在2021年1月1日对总工程款进行对账核算。对于已付工程款18,000,000进行了确认,某乙公司用房顶抵工程款而向某甲公司提供可以销售的房源及销售价格。没有向某甲公司交付房源上的房屋,某甲公司没有销售权。2024年9月9日某乙公司给某甲公司出具了《与某甲公司往来情况汇总》表,并标明尚欠某甲公司工程款12,648,029.90元,这是双方自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最后一次对账结算。并且由某乙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字。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不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乙公司提供的房源表,其性质是向给付某甲公司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本文书还有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