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某站、某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站的经营者张*、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站对杜*的诉讼请求,由某甲公司承担案涉机械租赁费。事实和理由:杜*与某站之间不存在事实机械租赁合同关系,不应由杜*向某站支付机械租赁费31,595元。本案一审时,杜*向法庭出示了自2022年7月至9月30日备注为“工资”的某甲公司打款记录,证明杜*自2022年7月进入某甲公司,后在涉案某甲中心项目中任机械调度员,从事机械调度工作。2022年冬休期结束后,自2023年2月至...(本文书还有3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