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与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暂计算至2026年4月3日止的利息676.29元、罚息1,422.95元、复息8.7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自2026年4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至2026年4月3日为132,108.0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使用需求而向原告借款。双方签署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对被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违约责任等要素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已届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经原告核算,截止至2026年4月3日,被告尚*原告各项款项合计132,108.02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辩称,1.依法驳回某银行要求郑*全额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及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2.依法认定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配偶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3.依法认定某银行在贷款审批、风控、身份核验环节存在...(本文书还有5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