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某厂(以下简称“某厂”)与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的货款共计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1月21日,此后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7月18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产品:矿...(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