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秦*、赵**、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实习),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314.7万元及违约金55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2017年1月25日61万元借款利息自201...(本文书还有9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