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女,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5)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做出的(2025)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董*对方*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基础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董*因被电信诈骗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报案,该局已以“董*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受案登记表文号:郑*(刑)受案字〔2022〕19109号)。案涉5万元款项系诈骗犯罪所得,属于刑事追赃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方*已因案涉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案涉银行卡内仍冻结168245.43元非法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犯罪被害人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追赃、退赔程序弥补,不属于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虽终止对方*的侦查,但并未否定本案整体涉嫌诈骗犯罪的性质,董*仍应向实际诈骗行为人追索损失,而非向方*主张民事权利。一审判决忽视案件刑事犯罪背景,认定董*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方*构成不当得利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本文书还有7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