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5)桂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4月15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诉人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利**,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聂**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桂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就被上诉人故意隐瞒的事实予以查明,而是以被上诉人已取得产权证为由采信原审被告的主张,属于主观臆断,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4年3月14日就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号城市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上诉人重大误解,被上诉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该合同应当为可撤销的无效合同。
1.因该房屋原审被告曾入住过六、七年,卫生间顶部已被吊顶遮盖、墙体已贴瓷砖,原审原告在支付购房定金40000元后进行装修设计时,设计师傅*开卫生间吊顶时才发现该房的两间卫生间均无排风通风管道,主卫没有通风管道...(本文书还有5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