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涂清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劳务报酬共计15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4年4月通过鱼泡网平台应聘,受雇于被告邓**,担任其名下鄂fxxx**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司机。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驾驶劳务,被告按约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约定,薪酬标准为底薪7000元一个月,超过100车后,每多运一车加70元。达成约定后,原告根据被告安*,先...(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