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向蔡*支付赔偿金169059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蔡*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蔡*已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对解除事由进行了回复,并作出了合理解释,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此未作出回应,且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蔡*回复的内容进一步进行调查,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印证其解除事由的真实性。”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蔡*所谓的“合理解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为“合理解释”缺乏依据。其次,在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出解除通知书时已对蔡*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通过蔡*与马某**房某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出蔡*通过虚报服务站贡献奖先让员工马某**房某领取奖金,在某公司济南分公司将奖金发放后,再转给到蔡*,这一操流程明显属于蔡*利用站长...(本文书还有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