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在尚志市尚志镇地下三期开办某玩城,并设置“海之歌”打鱼游戏机一台、“鱼之恋”打鱼游戏机一台,两台打鱼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两台16人位。2024年12月中旬,周*与被告人华*、马*商议,由周*提供场地及设备,华*、马*负责招揽顾客并用现金为参与赌博的人员退分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2024年12月中旬至2025年1月7日期间,周*伙同被告人华*、马*通过给玩家上分退分,以现金进行结算的方式组织他人在某玩城进行赌博活动,在此期间华*、马*获利1万元。2025年1月7日15时许,尚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尚志市尚志镇地下三期某玩城内,有人聚众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华*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用于退分的现金7200元并扣押了“海之歌”、“鱼之恋”两台赌博机。2025年3月2日17时许周*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抓获,同年3月6日10时许马*主动尚志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家属代为缴纳罚金1万元,华*家属代为缴...(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