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2025)宁02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何**、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徐**与薛**(已判决)共同经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期间,徐**、薛**为赚取开票差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某公司名义,采取虚构经营业务、支付和收取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方式,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徐**、薛**指使安排缪**(已判决)与周*某(已判决)等人联系,以某公司名义先后向某宁等15家公司支付开票费,取得货物品名为航空煤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859份,价税合计2943724067.02元,进项税额406030929.44元,并以某公司名义申报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同时抵扣消费税。又虚构经营业务,以按吨收取金额不等的开票费、虚假...(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