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贺*春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开始时间为2010年7月25日,但根据一审中包*提交的证据显示,某甲公司最早于2010年9月10日向包*支付工资,该工资金额显示并非足月工资。参保记录显示,某甲公司2011年1月才为包*进行参保,即使认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不应从2010年7月25日开始计算。
包*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