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第一分公司、鄂*、王**、康**、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万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某公司第一分公司、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康**、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王**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费用由万宇公司、某公司第一分公司、鄂*、王**、康**、康**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以万宇公司享有案涉房产的所有权,程*的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相冲突,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为由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的起诉依法应当进行审理。程*不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错误,该案的判决结果...(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