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汝检刑诉〔202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政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闫某政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闫某政在其母亲黄某家院子内,因家庭琐事与其弟媳张某霞发生争执,闫某政用拳头对张某霞的鼻部、眼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并用脚踢张某霞面部,致张某霞鼻部、眼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霞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闫某政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霞的陈述,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