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和原审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6)豫1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6)豫1502民初****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争议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双方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从未签署过该合同,亦不认可该约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原审法院未核实合同文本与签章真实性,直接采信被上诉人单方陈述,认定事实依据不足。被上诉人系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能力,上诉人绝无可能将案涉项目交由其施工。被上诉人以虚构的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基础。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