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丙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某乙公司。某丁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某甲公司的某甲工厂rot运营项目,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某丁公司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某甲公司负责办理深水井取水证。现由于某甲公司违约,案涉某甲工厂并未实际投入运营,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均已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某丁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某甲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应赔偿某丁公司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某甲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给某丁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设施等建设改造的支出,石**、鹅卵石、用煤用电及打更人员工资等必要支出。对于相关设施建设的支出,一审法院根据某甲公司申请对某丁公司案涉某甲工厂的前期投入款项进行鉴定,鉴定...(本文书还有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