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6)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林*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实际借款金额为360000元,被上诉人的还款行为系自愿履行债务,其主张不当得利既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金额为300000元,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实际借款金额应为360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真实、自愿。2024年7月27日,上诉人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上诉人出借300000元。借款期限内,被上诉人因资金周*需要再次提出追加借款60000元,并明确要求以现金方式交付。上诉人应其要求,于2024年8月3日从招商银行取现60000元,随即通过滴滴打车前往被上诉人所在地完成现金交付。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取现60000元)、滴滴打车记录(证明取现当日前往被上诉人所在地)予以佐证。该两组证据时间、地点相互印证,已形...(本文书还有5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