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81年8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六组。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宁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宁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现金价值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系法律适用错误。现金价值并非格式条款而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律术语。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亦称“解约金”...(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