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某银行娄底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5)湘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娄底分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5)湘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对案涉新化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诉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后剩余的部分,就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第二项在支持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就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同时,认定“对第三人认为原告优先权在该公司之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相悖,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法定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根据《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及《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明*约定,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上诉人提供抵押担保,上诉人是案涉房产的抵押权人。该抵...(本文书还有4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