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莎车某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游乐园)因与被上诉人吐某某、原审第三人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游乐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比迪克孜·阿布都热西提,第三人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游乐园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莎车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核心争议为劳动关系确认,并非“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对某游乐园诉讼请求的性质认定完全错误。某游乐园在一审中的核心诉讼请求为“确认某游乐园与吐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典型的确认之诉,而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一审法院将某游乐园的基础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错误定性为“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并据此适用基层法院无管辖权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规则驳回起诉,属于根本性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裁定对“仲裁裁决合法送达”的事实认定错误,艾**的签收行为...(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