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存在重大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某甲公司主张的5万元押金债务并不存在,即便是存在所谓“押金”,按照正常交易模式该款项应由贷款公司收取,并不可能由徐*收取,且双方之间的欠条中并未标注17万元款项的性质。某甲公司所举示的17万元欠条中的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在(2021)黑0102民初****号案件庭审中某甲公司自认已偿还了17.5万元,而后撤诉。徐*与某甲公司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徐*出具欠条时,系某乙公司员工,某乙公司在此前亦认可此笔款项与公司有关,徐*出具欠条并代付了部分款项完全系基于当时的职务行为。3.徐*举示的证据一,司机吕*在银行以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购买车辆的合同以及手续,可以证明徐*与某甲公司间不存在押金的法律关系,司机在购买车辆时会向担...(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