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截至2025年10月13日的利息11175.5元,并判令被告偿还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9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70000元;循环借款期限2...(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