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况**(诉讼中,某卓公司解除了其与游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上诉人某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卓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源公司支付某卓公司工程款18201202.51元(含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3360371.71元(暂计算至上诉之日,实际需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本文书还有12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