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物业费53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6年4月1日为186元,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7日,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和***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物业服务等级...(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