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6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的5‰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发电机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50kw静音箱式柴油发电机组一台,合同总价64900元;被告预付定金20000元,剩余尾款44900元应于202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5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20000元。原告已按约定将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的“襄阳市襄城区长门公园提升利用项目”工地,并于2025年12月14日完成...(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