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于*及一审第三人某公司、姜*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研究院申请再审称,某研究院提交的借据、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记账凭证、进账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2008年初经某研究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向某公司出借2000万元,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一、二审判决仅以“未提供借款合同、股东会议纪要”为由否定借贷关系,违反证据规则。一、二审判决错误采信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上述文件仅为某公司为满足行政审查而作出的程序性文件,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准,不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抽逃出资”需满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