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一审被告某中心、某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与高*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合同具有相对性,某甲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一、二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承担给付欠款义务是错误的。仍然存续,市场局工商档案载明隶属单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现市交通运输综合),名下有独立的财产,而某甲公司与交通物流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市交通局会议纪要(2021年第7次)是一个内部的研究性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系执法支队出资的下属集体制企业,某甲公司原系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国有企业;2021年12月,因国有企业改革,某甲公司现隶属于某乙公司管理,某甲公司现使用的房产和场地均由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所有权未划转至某甲公司名下,至今未接收过市...(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