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5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8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张*、某甲公司、高*、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026年4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上诉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30元/天的营养费,不符合本地司法惯例,标准过高加重上诉人赔偿责任。常州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营养费通常按12元/天的统一司法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在无特殊事由的情况下,采用明显高于常规的30元/天标准,缺乏合理性,...(本文书还有4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