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张*;陈*;某**;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6)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6-05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王*、陈*、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支付的170000元系经营管理费而非押金,且被申请人未提前解除合同”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签订的《快递区域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虽未直接使用“押金”一词,但该170000元系为保证申请人合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而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担保性款项,符合押金的法律特征。合同履行中,被申请人从未将该款项用于任何“经营管理”支出,申请人亦未因此获得任何额外管理服务。原审法院将其定性为“经营管理费”无事实依据。2.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提前撤场系被上诉人王*的原因”,但申请人一审提交...(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