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邹**、邹**(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何**、何**、何**、许*(以下简称四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立即向三原告支付拖欠木工人工费339,125元;并以339,125元为基数按年息4.5%自2026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上饶市信州区全部工程由四被告合伙共同承包,于2015年12月10日四被告将该10#楼的木工部分的人工即劳务分包给三原告。三原告由原告邹**、邹**作为代表与四被告指定被告何**作为代表签订《同心景苑人工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承包范围、安全和质量、施工进度、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其中结算方式为按图结算工程量:木工按115元/㎡;付款方式:……按工程量的10%缴纳保证金,大致为基础±0后按工程量进度70%按月结算;框架结构...(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