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混淆程序审查与实体审理界限,以“主体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为由回避管辖权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因该争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认定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的审查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的认定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管辖权审查的核心内容,而谁是适格的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指向。在本案中,杨*提供的证据(如岗位打卡组织架构、聊天记录等)明确显示,其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工资支付主体及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均为总公司,而非分公司。分公司既未与...(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