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乔*、某甲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乙公司”)、某保险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38.98元、误工费34455.94元(191.42元/天×180天)、护理费9353.4元(155.89元/天×6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手机1757.61元、电动车5000元)、鉴定费1560元等损失合计61515.93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15886.2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年5月30日5时,乔*驾驶皖d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某丁公...(本文书还有3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