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5)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按照年利率7.344%计算利息过高,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重复计算罚息与利息错误。
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某公司)借款协议》借据号:71162535500xxxxxx,协议约定某公司向李*出借款项20000元,利息利率为0.0136%/天,年化利率为4.89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分12期偿还完借款本息,并约定罚息为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李*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还款,某公司认为上述合同的签署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