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阿克苏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燕*因与被上诉人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4)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装饰公司及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装饰公司、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4)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某装饰公司不承担游**10级工伤待遇;3.判决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承担游**10级工伤待遇错误。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内容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三个核心要件。游**已年满60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阿克苏市仲裁委员会下达“主体不适格”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阿克苏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已查明,某装饰公司将承包的阿克苏市海川公馆(二期)建设项目不锈钢电梯门套制作安装施工的劳务分包给了黄某,游**是黄某招用的工人,不受某装饰公司的管理,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且阿克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第****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足以证明游**与某装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装饰公司不应向游**支付10级工伤待遇。燕*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其财产是独立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公司,与燕*无关。且燕*无转移、隐匿公司财产、抽逃出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行为,不应连带承担某装饰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
游**辩称,一、阿市劳人仲裁字652901**********8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游**属于工伤。某装饰公司对该决定书就送达程序问题提起行...(本文书还有7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