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13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违约金为382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1月21日分别签订编号为zcx*******-1及zcx*******-1的《购销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尼龙颗粒,被告应在货到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年利率8%的利息。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