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代某支付保险金120000元;3.判令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代某非案涉保险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代某完全符合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1.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认定标准,代某完全符合该标准。投保人某甲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处投保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单特别约定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并不固定,以出险时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为原则,以投保人出具的用工证明为准;被保险人范围为“从事某集团汕汕铁路站前三标项目工程建设,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各类劳动关系的人员”。案涉保险为不记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其核心承保对象即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而非仅限定与投保人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代某作为案涉项目的实际作业人员,完全符合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2.国家机关出具的生效公文已直接证明代某的用工关系、工作地点及工伤事实,一审判决无视该公文的法定证明力,属于核心事实认定错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2】100000851号),已明确查明并认定:代某的用人单位为某乙公司,代某于2022年8月2日在汕尾市陆丰县线路段因日常工作受伤,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决定书是国家...(本文书还有6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