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本金、利息、费用合计50,272.48元,其中:本金9792.35元、利息8888.35元、费用31,591.78元(利息与费用计算至2025年5月25日止为40,480.13元,其后利息、费用按照《某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某贷记卡收费标准》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被告郭**原告某银行营业部(原某银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了某贷记卡,卡号:xxx,授信额度为12,000元。被告在贷记卡透支后,经本行多次催收,均未按约定按期全...(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