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安装欠款人民币10442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539.46元(以101580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按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进行计取,暂计至2026年4月23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合同编号:zjd10...(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