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男,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上诉人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鄂019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诉称,一、广州市天河区既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亦非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本案争议无法定连接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钟*的工作职务为解决方案专家,工作时间需要到全国各地出差给客户提供解决方案,非工作时间则留在其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并未在广州市天河区实质性办公,因此广州市天河区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立案行为本身即存在程序瑕疵,不应产生确立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对于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法院应当移送管辖,而非通过先受理获得管辖优先权。三、钟*选择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系滥用诉权、规避管辖。钟*在仲裁...(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