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846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58460元,约定一周*付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尾款846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